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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担保财产的占有权是否转移。抵押担保中,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仍由抵押人负责保管;而质押担保中,质押物的占有权转移给质押权人,由其负责保管。
抵押物一般是不动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而质物一般是动产,具有轻捷、简便、易于移动和保管的特点。质押的标的物包括汇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份、股票以及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抵押担保设立了抵押物登记制度,以确保抵押物的权益得到保障。而质押担保中,由于质物本身已具有公示功能,一般不有必要进行专门的登记。在合同生效时间上,抵押担保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而质押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依据不同的质物类型有所不同。
抵押担保的特点是抵押物的占有权不转移,抵押人能够继续使用和获得抵押物的收益,同时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而质押担保的特点是质物的占有权转移给质押权人,质物的使用价值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和发挥。
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在担保财产的占有权转移、担保物种类、公示方法和合同生效时间等方面存在很明显的差异。债务人和债权人能够准确的通过详细情况选择比较适合自己的担保方式,以达到最优的担保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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